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公告公示
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升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的品质,现将《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等两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印发(共印30份)
第一条 为深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以及别的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内容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四条本局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自审。别的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五条各责任科室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初审把关,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复审后,由分管领导终审后鉴发。未经审核把关和审批签发的内容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不是满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公开行为,根据《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才可以进行公示。
(一)本局及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干部任免;
第四条 按照《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不进行公示。
第六条 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在颁布实施的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 对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证照、批准文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更新。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发布。
第九条 应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公示的初步方案加以完善后,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