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5 来源:公告公示
无线电频谱资源归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施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运用的准则。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无线电处理条例》《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无线电处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处理收费规则〉的告诉》(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开展变革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事务频率占用费收费规范的告诉》(发改价格〔2003〕2300号)规则,我局受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托付,依法对深圳市辖区内设置、运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收取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现将2023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经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无线电处理机构同意运用无线电频率、设置运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均应按规范交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详见附件1。部分单位契合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减免规范的,可依规享用减免方针,详见附件2。
各台站运用单位,请在2023年10月30日前交纳本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逾期不交纳的,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无线电处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则,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各台站运用单位自收到我局核发的非税收入缴款告诉书(执收单位: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非税收入缴款告诉书缴款须知提示方法处理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