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与人同居生下儿女被刑拘:重婚罪如何界定与判刑

发布时间:2023-09-04 来源:水肥一体化

  2月10日,江西九江,永修警方破获一起涉嫌重婚罪的案件,嫌疑犯王某被警方依法刑拘。此前,如萍(化名)报警称其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还生了1儿1女。民警调查发现 如萍与王某1990年结婚,2009年王某认识一湖南籍女子,王某与该女子先后在泉州、武汉等地以夫妻名义定居生活,期间育有1儿1女。获取有效重要证据后,民警前往武汉将王某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婚姻最重要的就是小两口对彼此的忠诚,我国的法律也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如果一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便是未领取结婚证,或在同居行为后与原配离婚,均构成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释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间作为认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时间界限,只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民事法律问题。我们大家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涉及到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的刑事法律问题,便不有几率存在“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按事实婚姻处理的做法,也不可能会要求其“补办结婚登记”,因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论该种行为是否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均绝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共同生活的亲属间的虐待和遗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共同生活的亲属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行为主体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丈夫妻子的关系处于存续期间。这种丈夫妻子的关系既包括经过合法的登记结婚而形成的丈夫妻子的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丈夫妻子的关系。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后一种主体就其本身而言,并没有“重婚”,但从重婚关系的总的来看,这种主体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质上与重婚者的行为完全相同,故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这种主体构成重婚罪。

  例如,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可称之为事实重婚)。有争议的是后一种情况。以往承认事实婚姻,故事实重婚也成立重婚罪,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事实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于是人们会认为事实重婚不应继续作为重婚罪的表现形式。本书认为,不能因为事实婚姻没有正真获得婚姻法的承认,而否认后一种情况构成重婚罪。一方面,事实婚姻是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围民众也认为二人存在丈夫妻子的关系。事实重婚关系的存在,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有必要认定为重婚罪。另一方面,事实婚姻是否有效与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并非同一议题;任何重婚罪中至少有一个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要求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均有效才构成重婚罪,有自相矛盾之嫌。当然,不能扩大事实婚姻的范围。一般的同居关系、包养关系等不被民众认为是丈夫妻子的关系的情形,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责任形式为故意。重婚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觉得自身的配偶死亡或者觉得自身与他人没有配偶关系而再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相婚者必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果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

  结婚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或者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或者已婚妇女在被拐卖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都是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阻却责任,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但是,上述妇女又与他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并不缺乏期待可能性,仍应认定为重婚罪。

  (一)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二)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丈夫妻子的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三)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丈夫妻子的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四)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丈夫妻子的关系一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要说明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

  此种情况相对来说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此种情况由于没像上一种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挺麻烦,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