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原黨組成員顧萍獲刑14年

发布时间:2023-12-13 来源:水肥一体化

  2021年12月,泰州市公民政府原黨組成員顧萍被查。昨日(9月21日),她的判決結果出爐: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一百七十萬元。

  據“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發布,9月21日,常州市中級公民法院公開宣判泰州市公民政府原黨組成員顧萍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顧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公民幣一百二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公民幣五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公民幣一百七十萬元﹔對顧萍受賄、貪污违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簡歷顯示,顧萍1968年3月出世,江蘇啟東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91年至1999年,顧萍在当地團委作业,后歷任姜堰市顧高鎮黨委副書記,鎮長、泰興市副市長、泰州市海陵區委副書記,代區長,區長等職。2016年,她任泰州市高港區委書記,2018年12月起兼任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2020年12月,顧萍成為泰州市公民政府黨組成員,直至被查。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顧萍使用擔任泰州市高港區區長、區委書記、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当,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業務接受、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别人不合法收受財物,共計公民幣1544萬余元。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顧萍使用擔任泰州市高港區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当,伙同别人一起并吞公共財物413萬余元,其间,被告人顧萍個人分得164萬余元。2016年7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顧萍在擔任泰州市高港區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形成國有資產損失8160萬余元。

  常州市中級公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顧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受賄、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鑒於被告人顧萍到案后主動交案機關没有把握的貪污违法事實,以自首論﹔如實供述受賄违法事實和濫用職權违法事實,系率直﹔認罪認罰,退繳絕大部分違法所得,依法能够從輕或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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