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7 来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近年来,全省各地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但是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不足,管理不善;农业节水工程比重偏低,发展缓慢;农业水价不能有效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水成本,价格杠杆对促进节水的作用未得到一定效果发挥,不仅造成农业用水方式粗放,而且难以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迫切地需要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加快推进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用5年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需要着力抓好8个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农业灌溉供水计量设施。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改扩)建工程要做到量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期发挥效益;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小型提水灌溉泵站计量设施3年内全面完成;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十三五”末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主要取水口门安装计量监控,实现在线监测;一般中型灌区和重点小型灌区基本实现取水计量有效监测。
二是建立健全农业水权制度。各地要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定期修订发布农业灌溉用水定额。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三是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农业取水许可审批,明确审批主体和对象,规范取水许可证发放,加强农业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到“十三五”末,全省农业取水许可基本实现全覆盖,农业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明显加强,取水许可制度在农业用水中得到一定效果落实。2017年基本完成供水水源集中的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取水许可证发放工作;2018年全面完成供水水源分散的大中型灌区取水许可工作;2019年基本完成重点小型灌区取水许可管理。
四是大力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全力发展管道灌溉以及喷滴灌等高效节水设施,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养和训练,提升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每年新增节水灌溉工程面积250万亩,到“十三五”末,全省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60%以上,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60以上。
五是深化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总结推广试点地区成功经验,加快完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体系。积极探索将财政投资形成的农田水利设施资产转为集体股权的有效办法。规范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移交给产权主体的程序要求。探索产权所有人以农田水利设施作为抵押,取得金融贷款支持的有效途径。指导产权所有者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建立并落实工程产权所有者筹资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工程管护经费长效机制。2017年基本实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明晰、权责落实、经费保障、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的目标。
六是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全力发展和壮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进行登记注册,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拓展服务范围,健全管理机制,探索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向农村经济组织、专业化合作社等多元方向发展,扶持其成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的主体,发挥其在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2016年底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17年大中型灌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灌溉面积占灌区面积比例不低于50%;小型灌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灌溉面积占灌区面积比例达30%以上。到2020年,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明显壮大,运行更规范,各类灌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实现全覆盖,管理灌溉面积比例均达80%以上。
七是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用水户终端水价应包括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和末级渠系水价。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由县级物价部门商水利部门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应按照省物价部门制定的供水价格核定计收办法执行,实行协商定价的应报县物价、水利部门备案。应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自流灌区末级渠系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同类地区一级提水价格水平。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八是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农民承受能力、节水成效、地方财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落实。2017年底,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精准补贴和奖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