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5 来源:节水灌溉
根据《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逐步加强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化精细化申报管理的通知》(民生办〔2019〕12号)和《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完善提升民生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20〕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田建设管理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方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农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要求,快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增强农田防灾减灾抗灾能力,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全面完成农业农村部下达我省2021年度高标准农田500万亩建设任务(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建设任务399万亩,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任务101万亩),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安徽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要求,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措施综合配套,重点在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林网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等方面加大建设力度,提高耕地质量。突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在多措并举综合治理的前提下,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确定具体工程措施。重点建设小农户急需的灌排渠系、机耕生产道路等设施,开展耕地占补平衡和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创新试点。
农田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模式。
(一)统一规划布局。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统筹考虑各地建设需求、资源禀赋、工作绩效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等因素,统一下达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初步设计,因地制宜安排建设任务和工程建设项目,确保规划设计的可行性、科学性、前瞻性。
(二)统一建设标准。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标准等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实施计划,明确工程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等内容。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充分的发挥监理、审计和农民群众监督员的作用,确保建设质量。在确保高质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已建项目区做改造提升。
(三)统一组织实施。及时分解落实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同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统筹整合各渠道农田建设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开展项目前期准备、评估论证、申报审批、招标采购、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公示公告、移交管护等工作,实现农田建设项目集中统一高效管理。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
(四)统一验收考核。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调度,序时监测分析进展情况,确保年度建设任务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加强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评价结果运用,依法向社会公开公示,对达成目标好的予以倾斜支持,对未达成目标的进行约谈处罚。
(五)统一上图入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工作机制,做好相关数据共享和对接移交等工作。运用遥感监控等技术和农田管理大数据平台,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全面交接高标准农田建设数据,把各级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各阶段相关信息全部上图入库。
落实省市县支出责任,加大统筹力度,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财政投入达到2250元。要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探索,调剂收益用于农田建设。认真贯彻国家及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源投资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一)下达任务。根据农业农村部下达我省年度建设任务,结合各地建设需求、资源禀赋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等因素,统筹规划布局,2月底前统一下达年度建设任务。
(二)编制设计。各地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县级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三)评审批复。市、县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县级依据市级批复的初步设计,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经市级汇总后报省级审批。
(四)组织实施。省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各地要尽快组织招投标和工程开工建设等相关工作,确保在10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工作,12月底前年度工程开工率要达到80%以上。
(五)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工程完工后,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级提出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市级及时组织完工验收。省农业农村厅按照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六)评价激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皖政办〔2019〕3号)、《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细则(试行)》(皖农建〔2019〕67号),对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和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对任务完成好、真抓实干且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
(一)按期施工完工。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施工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二)推行项目法人制。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依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可以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建设乡镇等。
(三)严格项目调整或终止。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做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谁终止”的原则,项目调整或终止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示审核意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终止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转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四)加强项目调度。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农田建设项目调度制度的通知》(皖农建〔2019〕61号)要求,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凝聚汇集各方力量,组织、指导和督促落实农田建设任务和工作责任。
(二)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省农业农村厅全面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主动负责牵头抓总,逐级落实好建设任务和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三)加大资产金额的投入。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稳定保障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提高土地出让收入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比例。引导社会资产金额的投入,发挥财政资金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积极引导种粮大户、新型经营主体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投劳,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严格监督考核。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和跟踪指导,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加强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制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对达成目标好的予以倾斜支持,对未达成目标的进行约谈处罚。
为巩固农田建设成果,长久持续发挥农田建设效益,根据《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逐步加强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化精细化申报管理的通知》(民生办〔2019〕12号)和《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完善提升民生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20〕3号)要求,结合《安徽省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规定》(皖农建〔2019〕157号),制定本运行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田建设管理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方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农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要求,加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巩固农田建设成果,长久持续发挥建设效益,确保年度工程完工验收完成合格后,在一个月内进行资产移交,履行管护责任。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工程运行方案及有关政策措施,商省财政厅下达省级农田建设管护补助资金,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情况,对市、县农田建设工程开展评价激励。
(二)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县(区)农田建设工程运行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运行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筹集本级管护资金,监督检查辖区内农田建设工程管理运行、资金使用和管护质量等情况。
(三)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内农田建设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安徽省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规定》,切实履行好农田建设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一)明确管护范围与要求。一是灌排系统。保证各类渠道、排水沟和渠系建筑物能够正常使用并且无安全风险隐患,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涝标准;二是田间道路。保证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通行顺畅;三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保证农田林网当年成活率达到85%(含)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0%(含)以上;四是输配电工程。保证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五是公示标牌和标志。保证公示标牌和标志完好,信息完整,设施安全。
(二)明确管护主体与职责。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主体,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确定。一是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管护。二是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乡(镇)政府直接负责或监督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三是受益范围跨乡(镇)的,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做管护。四是由新型经营主体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由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管护。
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三)明确工程管护模式。根据各地真实的情况以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一是专业组织管护模式。由村委会牵头,组织受益农户通过成立管护协会、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田间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并接受乡(镇)、村和群众的监督;二是专职管护员管护模式。由村委会将建成后项目区域管护的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张榜公布,聘用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并第一先考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管护员履行管护职责,并接受受益群众和乡(镇)的监督;三是流转主体管护模式。对土地已经规模流转的农田建设工程,由流转经营主体进行管护。负责田间工程设施的管理使用、安全运作和维修养护,管护主体接受受益群众和乡(镇)的监督;四是其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真实的情况,在合理合法情况下,拓展管护渠道,采取引入专业化管护公司、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等其他方式来进行管护。
(一)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了解工程建设情况,为后续管护奠定基础。
(二)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资产移交,按规定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
(三)管护主体要认真开展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认真履行管护责任,保证农田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对破坏农田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四)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工程管护情况做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工程管护的日常监督管理,积极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各级财政要根据农田建后管护实际的需求,保障落实管护资金,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效应,多元筹集资金用于工程管护。一是政府支持农田建设形成的工程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获得的收入;二是乡(镇)政府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三是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前提下,村民委员会组织受益农户的投工投劳;四是积极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农田建后工程管护。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三分建,七分管”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凝聚各方力量,组织、指导和督促落实农田建设管护工作。
(二)完善管护制度。各级要严格按照农田建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规定》要求,完善管护制度,建立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责任,确保管护工作落实。
(三)建立管养台账。加强管护人员的管理教育,加大业务培训,建立工程管护工作台账,做好管养记录,确保管护人员熟悉工程技术性能和管养流程。
(四)严格评价激励。根据《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细则(试行)(皖农建〔2019〕67号),加大对农田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纳入评价激励考评。对工程管养好、运行质量好,群众满意高的地方,在安排中央和省级管护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不到位、运行质量差、群众反映大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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