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丨你应该了解这十个概念

发布时间:2024-06-25 来源:行业动态

  耕地指大多数都用在种植小麦、水稻、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最重要的包含水田、旱地、水浇地等。

  我国人均耕地数量少、质量差,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这一国情决定了耕地保护始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

  18亿亩的耕地红线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农业农村部的研究,经科学计算出来的,从提出到今年已经走过了16个年头,是保持我国粮食安全稳定的耕地总数。

  首先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而永久基本农田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 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格外的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2020〕44号)

  非农化:指在耕地上从事非农业活动。如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明电〔2020〕24号)

  非粮化:指农民将耕地用于非粮食作物种植。如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别的类型农用地。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

  ◆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2020〕44号)

  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让宝贵的耕地资源成为中国永续发展的坚固基石。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即:对耕地转为园地等别的类型农用地的,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这个提法与针对“非农化”提出的“占补平衡”所要达到的目的一样,就是只要占用耕地,不论是“非农化”,还是“非粮化”,都得占多少补多少,对耕地实行总量管控,做到面积不减少,其大背景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指以行政村为耕地保护网格单元,将耕地保护任务逐级落实到责任人、责任地块,逐级设置田长,实行网络化、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地有人种、田有人管、责有人担。

  田长制将进一步构建集约高效、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新格局。

  其含义为:指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为农业生产、农村里的生活服务的乡村道路用地、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在二级类中分为:乡村道路用地、种植设施建设用地、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在新的分类中,按照是否对耕作层造成破坏,对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属于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对耕作层造成破坏的,比如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仍然属于耕地。

  需要注意的,宽度不超过8米的乡村道路,在新的分类中列入了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

  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控占用耕地。

  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一定要能恢复原种植条件。

  临时用地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合乎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为保护耕地持续利用和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耕地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耕地保护主体和占用耕地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一种经济激励政策并形成的制度。简单地说,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是通过制定政策,让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补偿保护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制度,让大家遵守。

  作为生态补偿的一种具体形式,耕地保护补偿应当遵循“使用者、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利”的原则,依靠经济手段,引导和激励社会力量保护耕地,推进严管和补偿两手都硬、全方位保护耕地的良好机制的建立。

  一方面,建立了普惠性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根据全省各地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面积等情况,采用因素法对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进行分配,强化耕地保护资金归集、拨付和使用管理,加大对各地耕地保护的补偿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投入。2014年以来,全省用于耕地保护补偿资金166.3亿元,有效促进了地方的耕地保护、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带动了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致富。

  另一方面,建立了以绩效为导向的激励机制。省级每年投入1亿元,对全省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2个设区市、10个县(市、区)、50个乡(镇)人民政府以及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通报表扬或资金奖励。考核指标最重要的包含耕地保有量任务、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土地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及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提供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情况、地方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建设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