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6 来源:公告公示
随着李金华审计长《删3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掀起的审计风暴影响力日益空前,审计结果公告倍受关注。同时,也为审计结果公告的模式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那么,什么是审计结果公告模式,又如何应用这些模式呢?我们以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模式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即把审计结果以一定的方法向比较开放的空间公告的模式。具体有:将审计结果向新闻媒体公布;利用互联网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举办新闻会;广播、电视等形式。
开放型模式一般适用高级审计机关公布重大的审计事项。所谓重大事项是指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审计的事关国民经济、改革发展成果、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活动收支等项目,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对象。这种项目结果公告模式的特点是:影响力大,辐射面广,对审计机关自身的要求很高,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具备普遍适用性。
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审计结果的模式。主要形式有:对被审计单位公布;将审计结果公告以审计通报的形式;在重要会议上通告等。
保守型模式是很常用的,适用于一般基层审计项目的模式。这种模式的运用特点是成本合理,针对性强。
兼有上述两种模式的特点。常用方法有: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公布在指定的报纸、杂志等刊物上。相对于开放型来说,影响力小一些,相对于保守型来说,辐射面及公开程度又强一
(一)公告主体必须合法。审计公告主体必须是各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内部机构、审计组都不能发出审计公告。
(二)审计公告的内容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审计文件承载内容,即审计结果。任何审计过程中的数据和还没定论的审计结果,都不能对外公布。公告人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要承担审计公告风险。
(三)审计公告要按审计管辖权进行,谁审计谁公告,上级审计机关与下级审计机关联合审计的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公告;如果该下级审计机关需要公告联合审计项目的结果时,要征得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后,方能进行公告。
(四)审计公告的内容可以由单个审计项目或多个审计项目组成,由多个审计项目组成时,要注意表述的层次性和逻辑性,以免产生歧异。
切实,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适应工作需要,并具有鲜明的特色。规范涉及工交、农林、商务、财税、金融、文教、科技、卫生、公安、司法、国防、外交等众多领域,均是配合工作而定,使公告写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四川省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办法》、《大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公告制度试行办法》、《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等都是为推行某些制度而拟定的规范,切合实际、各显其长。在具体规定中体,现得更明显。如“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扣押、冻结款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就突出了法院、检察院各自的特点。不过,目前大段抄录上位规范而未能结合实际加以细化,或者将外地的规范原封不动地“拿”过来的现象任旧存在,应当加以解决。
合规,即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确定的制定规范原则,符合上位规范的规定。总的看来,规范是严把“合规”关的,但是与原有上位规范相抵触或者与新的上位规范不一致的情况也个别存在。例如,行政公文中的公告多由级别较高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授权主流媒体,特殊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特定的单位(如拍卖公告由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上述主体已有明确规定。仍有与其不符的情形,如“公告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行政公文解决的方法》)、“公告适用于向公众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四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文解决的方法(暂行)》)即是。
这里所讲的规范,它不仅作为公文写作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对来说也自成体系。
现今拍卖公告渗透到人们经济和文化生活之中,还应当看到目前规范中尚有一些疏漏。有的公告日渐“走红”却缺乏具体的规范。比如。却带有明显的广告化痕迹,势必影响该文种的庄重性。根本原因在于写作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为依据,缺乏拍卖公告“处理规则”或者“写作指南”等最直接的规范。另外,有的规定未尽一致,即使有明文规定有时真实的操作也与之相悖。例如,出于同一制作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公文解决的方法》规定“命令(令)适用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却用公告《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等金融规章,类似的疏忽应当避免。
指它由每个部分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从性质上看,需要强调的规范体系的架构是长期实践中逐步建立的并且以完整、严密为目标。完整。由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从范围上看,适用于国家、系统、地区、单位;从内容上看,有综合、专项两种;从事项上看,包括制定目的或依据、根本原则、适合使用的范围、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从制定程序上看,自上而下,由总而分,逐级设立。严密,指其内容和形式诸方面相互结合、彼此衔接,处理周到例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国通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而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解决的方法》关于全方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采购信息更正公告、投诉处理决定公告等文种构成,贯穿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整一个完整的过程,对主体、媒体、事项、时间、程序等均有规定,此外各个系统、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或细则,构成一个比较完整、严密的体系。
有的规定存在着文种划分欠妥、事项过于笼统、格式不严密、表达欠准确、未确定等缺憾,尚需指出。如审计结果公告至今没有格式样本,结果实际编写中做法不一,直接影响该文种的严肃性,这些都有待于改进。
类型。公告有通用、专用两大类型。通用型泛指人大、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文中的一般公告,这里择要评析如下:其一。有关规范对此分别作了规定,如“公告适用于法律、地方性法规及其他重要事项”人大机关公文解决的方法》专用型则专指某些特定事项(多是法定事项)公告,如专利公告、行政许可公告,互联网电子公告等。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专业化,其类型不断增多,对此规定将更加细密。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有开业登记公告、变更名称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等。其二,事项。有关规范对公告必须载明与不宜写入的事项作了规定。如《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实施办法》规定,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和基本案情,主要违法事实、证据,案件性质、当事人的态度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后果,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依据,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结果,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况及结果,案件执行方式、期限和结果,履行行政复议、诉讼程序情况,公告的国税机关名称和日期;不得泄露与税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关的当事人情况和案件的调查审理过程,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其三,格式。目前公告的格式有常规式和样本式两种。前者属于公文的通用格式,已有多个办法、标准,被普遍的使用;后者多用于法定事项公告,项目齐全,布局合理、便于操作,如《气象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样本》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中的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样本以及《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等。采用常规式、推行样本式都有助于公告格式的规范化,写作时可根据真实的情况恰当选用。其四,表达。许多规范对提出有关要求,如“公告字句要通达简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名称及相关条文,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其五,。有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招标公告暂行办法》法院公告刊登办法》就是专门为公告而制定的规章。大体说来,时间上,一些规范对提前、同时、延迟三种时限作了规定,如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形式上,也明确了专用媒体、指定媒体、般新闻媒体、实地等不一样的情形,如专利公告登载于国务院专利局出版的专利公报》并在中国专利网”上;次数上,针对特殊情况作出专门规定,如: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修改应持哪些原则?这里提出两点:适时、合宜。一方面,那么。时间上要适合时宜,不能过早或过晚。如年月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修订稿亦于年月日,对专利公告的若干规定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当然,并不是说在时间上都把握得准,滞后的现象依然存在如《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年月22日)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于年月日修正,并将土地的征用”易为“征收”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至今未改,显然它亟须修订。另一方面,对公告的主旨、事项、格式、语言、处理程序等的修改要符合实际,做得恰到好处。以行政公文中的公告为例。年月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首次将公告正式列入行政公文,规定“重大事件需要宣告国内国外周知时,用‘公告’其中“重大事件”范围过窄,国内国外周知”词语累赘;年月日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将“国内国外周知”改为“向国内外宣布”以后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解决的方法》中又做了相应修改,年月日时将“重大事件”改为“重要事项”年月日修订时增加了宣布法定事项”适用内容,这样就显得用词恰当,表意严密。不过,也有修改失当的情形。如《深圳市总工会公文处理细则》对《深圳市总工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修改,其中规定“公开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一些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这里且不论工会公文该不该设公告以及所载事项,仅就“公开”一词提出疑问。公开”面对大家而不加隐蔽的意思,而公告与通告的区别之一在于范围的大小不同,并无公开与保密之分,显然用词欠妥,应当力求准确。
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招标公告的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地点和范围。
第五条指定媒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七条拟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在指定报纸免费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做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二条拟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能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第十三条指定媒介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好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
第十五条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地点和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觉得招标公告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可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条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
1、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应届本科生及研究生(不含定向生和委培生);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拥有非常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愿意履行中国银行员工义务和职位职责;
2、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沟通能力,具有创新意识和强烈的责任感;
3、具有较强的英语能力,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总行本部及部分机构要求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英语专业应聘者应在毕业前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获得过奖学金或其他荣誉称号、担任学生干部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以经济金融、财务会计、数学统计、法律、信息科技、英语、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为主,并根据各机构的实际要适量招收小语种、理工科和其他专业的毕业生。
2008年11月上旬,统一总行本部、境内各一级分行、软件中心的招聘需求,应聘者能够最终靠中国银行招聘网络站点进行查询。
自即日起至2008年11月底,中国银行将在全国部分高校组织进行校园宣讲,具体的时间和地点根据与各院校协调的情况,陆续在中国银行招聘网站公布。
3、在线,应聘者可以自愿选择中国银行的三家机构做申报。简历一旦被筛选,将无法对申报志愿和个人隐私信息做修改,请慎重选择。
在报名期间,中国银行各机构将陆续进行简历筛选,至2008年12月初结束。
2008年12月初,中国银行将向应聘者发送邮件,通知是否进入笔试。请应聘者登陆报名系统,查询简历处理信息,收到笔试通知的应聘者应在收到笔试通知的当天,确认能否参加笔试。
2008年12月21日(暂定),中国银行将在全国30余个城市同时进行笔试。笔试分为英语、综合知识两科,其中英语为公共英语,综合知识包括行政能力、经济、金融、管理、法律、计算机网络、时事等内容。
2009年1月至3月,中国银行各机构将根据工作安排,确定笔试分数线,并分别组织进行面试、测评、体检、背景核查。各机构面试考核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1、中国银行的招聘网站将随时公布招聘进展情况,应聘者可以到中国银行网站()“招聘公告”了解最新的招聘信息。
2、应聘者在提交申请前,应先进行注册或登陆,请务必牢记注册时的用户名和密码,以便及时从中华英才网校园招聘频道查询信息。
3、申请提交成功后,应聘者应经常查阅E-MAIL邮件,并务必在12月初从中华英才网校园招聘频道进行登录,查看通知信;由于有的E-MAIL邮箱对于一些邮件具有自动屏蔽功能,通过“我的校园招聘”查看通知信是最为稳妥的信息接收方式。
防汛通信线路及其附属设施是国家水利(防汛)的重要基础设施,担负着防汛抗灾指挥调度和处置水突发事件信息传输等重要任务,其安全和正常运行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自觉履行保护防汛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义务,维护正常防汛通信秩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防汛通信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凡在防汛通信线路附近施工的单位,必须事先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任部门或堤防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对未经审查同意且未签订保护通信设施安全协议,擅自施工导致阻断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实施工程单位领导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损坏防汛通信设施的,应立马停止损坏行为,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章施工导致通信线路阻断的,同时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部门和实施工程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通过邮局以信函的方式委托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法院张帖公告,再由委托法院寄执备案。此种送达方式的可操作性较差,因为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对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当事人找不到。或者能及时送达也拖延送达,甚至干脆对委托法院的请求置之不理,以达到偏袒本地当事人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回执寄回的时间一旦超过了送达期间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程序违反法律,所以法官基本不采用这样的形式送达。二是由送达人员在法院门口的公告栏张贴公告,但由于管理疏漏,张贴随意,位置不醒目,效果甚微,实际执行只占少数。三是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此种方式因简便省事,遂成为法官的当然做法,例如:对于应当到庭而未实际到庭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法官通常以《人民法院报》上的公告来验证自己的审理程序合法。但是,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显而易见,《人民法院报》的传播覆盖面很狭小,它的主要读者是各级法官,而另一部分很重要的读者—受送达人,则特别难看到该报。《人民法院报》上的公告,对他们来说更是形同虚设。换言之,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基本上没办法实现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的目的。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告送达的三种方式,每一种方式均有它的适合使用的范围,不应混同。一是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此方式适应于其他送达方式不能送达又有证据证实被送达人经常回家或与家人经常联系而非真正意义下落不明的情况。张贴公告应同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和被送达人原住所地,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应同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此种公告方式比报纸刊登公告更有效。在实践中有仅张贴于法院公告栏而忽略张贴于被送达人原住所地的情况,这样的做法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及司法解释的。二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这种方法仅适应于真正意义上的下落不明,即被送达人下落不明、亲属邻居均不知其消息的情况。审判实践中有一种误区,认为适用报纸公告比适用张贴公告更有效,这种认识违背了公告送达的目的,极为有害。这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而且由于公告报纸的选择不尽科学,被送达人到庭参加诉讼率几乎为零。所以,应从思想上走出误区,正确适用公告送达,最好能够降低适用报纸公告。作者觉得,被送达人到庭参加诉讼后下落不明或上诉人上诉后下落不明的,一般不适宜报纸刊登公告,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更有效。三是对公告送达有特别的条件的,应按要求的方式来进行公告。
目前,国内学术期刊审稿周期大多沿袭三个月的惯例。而国外学术期刊因刊期与运行方式等方面与国内学术期刊有一定的区别,审稿周期一般为3~6个月,个别期刊为一年。审稿周期为一年的期刊,一般为英文版季刊;加之中英文刊物运行方式差距较大,国外学术期刊审稿周期甚至有一年以上的。《改革》编辑部认为,国内学术期刊的审稿周期不宜长期沿袭“三个月”的概念,而应根据学术期刊的不同类别、不一样的风格,分别确定务实高效的审稿周期。
《改革》编辑部首倡两个月的审稿周期,这一方面出于尊重作者劳动的考虑,便于作者在较短时间内明确文章采用结果,掌握向其他学术期刊投稿的主动权;另一方面也符合《改革》编辑部审稿运行方式的独创性,即在两个月内判断文章能否正式发表。
《改革》侧重原创性首发研究中国转型和发展前沿问题的文章,追求在政策层面与学术界的双重影响。根据《改革》的特定理念和定位,审稿周期为两个月。《改革》编辑部提倡作者以邮寄方式投稿。审稿周期起算时间为编辑部收到作者书面来稿时(不包括平信、挂号、特快专递投稿的邮递运行时间)。两个月的期间内,一旦确定是不是正式发表该文章,《改革》编辑部将尽快通知作者。有关《改革》审稿周期的情况包括以下五方面:其一,审稿周期为一周左右。这部分文章包括:针对非经管领域的研究,如《关于当前社会伦理道德的思考》;字数为6000字以下的短文;公文色彩浓厚的文章,等等。
其二,审稿周期为半个月左右。这部分文章包括:研究领域为经济管理类,但研究对象过于微观和技术化,如《ISO9000质量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有一些创新点,但修改余地较小的文章;不符合学术规范,如参考文献未实引的文章,等等。
其四,审稿周期为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左右。即文章通过匿名评审,进入最后讨论程序,直至有发表的可能。此时,《改革》编辑部可能要求作者对既定选题微调、测算更新数据、优化策论等,或邀请多位资深专家会审讨论,进行技术把关,为发表提供相关依据。其五,审稿周期达两个月。即文章已通过匿名评审,但未通过学术委员会讨论终审。
自2006年11月起,《改革》编辑部在“改革网”()上公布稿件采用情况,并对确认退稿进行。因涉及个人隐私,退稿篇目中隐去作者姓名和公司名称,只公布作者所在省份和退稿标题。来稿登记一般自稿件邮寄后5天算起,请各有关作者重视相应投稿时段的退稿信息。同时,作者可通过“退稿公告”专题查询稿件处理情况。
1、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工作自身的需要。公告制度的推行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审计客观公正性的体现。向社会公布的审计报告一定要保证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所作的审计评价和结论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处理、处罚的宽严尺度把握正确。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审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再则,审计机关同其他经济监督机构一样,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需要接受监督,而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本身也是一种接受监督的方式,而且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监督方式是受社会公众欢迎的。另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是审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必将对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得力手段。审计结果公告作为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政府公共财政管理的过程和结果,对于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有关信息需求,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真正的完成公众参与和监督政府公共财政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审计结果公告能够增强政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审计对于政府工作的监督,主要是对政府部门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的情况做检查,揭露公共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评价政府财政、经济行为的效益。通过将审计检查及评价等有关信息公布于众,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而审计把揭露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措施,与社会公众进行交流,就能有力地推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促使政务进一步向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其次,审计结果公告能够促成审计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增强对政府公共财政管理的监督效果。通过审计结果公告,社会公众能了解到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机关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议,可以应用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对被审计单位开展间接的监督,促进审计决定及建议的执行和落实。
3、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工作同国际接轨的必然结果。随着我们国家加入WTO,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做法对审计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调整、完善未来一个时期审计工作的发展的策略,同时在具体的技术方法、审计标准等方面也应尽快与国际接轨。审计公告制度在国外已很普遍,在美国、加拿大等经济发达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除了向议会报告外,也及时向社会公开,公众很容易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上了解到自己关心的社会热点。
1、国务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一部关于“审计结果公告”的行政法规
目前,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公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审计署颁布实施的两个部门规章及一些地方政府规章进行的,在实践中存在很多法律的空白,无章可循。因此,为保证审计结果公告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科学、可操作性强的配套的法律和法规体系。
审计结果公告可大致分为有违法违纪行为披露的审计公告和无违法违纪行为披露的审计公告。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告可当作一个行政公开问题,证明被审计单位无违纪行为,还被审计单位一个清白,给公众一个明白,可以树立政府部门在公众中的形象。但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告,就仅仅是行政公开问题吗?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可大致分为警告、罚款等种类,其中:警告属声誉处罚,实际产生的后果就是被处罚者声誉的损失,对比审计结果公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其行为向社会广泛告知,则会造成比行政处罚法中的警告更为严厉的声誉损失。因此,这是否应归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警告一类呢?还是独立于警告单列一类?或列入其他一项?作者觉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审计公告应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为“警告”一类,这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因为审计机关下发的“审计决定书”是一种行政处罚文书,但对外的“审计报告”呢?尚难明确,这与“审计结果公告”有点类似,就是将情况公诸于众,其目的是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所以应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其为“警告”类行政处罚。
同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审计结果公告既然属于“行政处罚”,就应当在行政法规中规定,在作出公告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公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公告者对公告的事实持有异议的,应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公告者合法权益受损的,可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出赔偿请求。另外,对于所提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如何来认定“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作者觉得此项权力应属于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并最大限度地考虑如泄露此秘密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来认定。同时对于被公告单位的商业机密,应事先充分征求被公告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审计机关来决定,依此原则,若再泄露被公告单位的商业机密,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应划清责任,并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对于以上提及的一些问题,在目前的法律和法规中,尚未明确,而国家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对这方面也没有规定。对审计结果公告的一些具体的操作规定,有些已经不适用,有些也模棱两可,还有漏洞,可操作性不强。鉴于此,作者觉得国务院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关于审计结果公告的行政法规,从法律和法规的层次予以规范,对笔者前面所述的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对审计结果公告的程序、内容、形式和原则等各方面作出规定,国家审计署再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部门规章,但不得同行政法规相抵触。
2、国家审计署应对《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予以修订完善
第一,对于制定部门规章的依据应予以修改:原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现应予以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颁布的新的行政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第二,对于国家审计署颁布实施的上述两个部门规章中,对“审计结果”的定义,原来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现在对这种定义应予以修改,由于在国家审计机关现都已取消“审计意见书”,而改为对外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里包括原先“审计意见书”的内容,但并不限于“审计意见书”的内容,还包括“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决定”等情况。所以,对“审计结果”的定义应改为“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对于“审计意见书”应予以删除。还有《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八条所称的“审计意见书”也应用“审计报告”替代。
第三,根据国家审计署2003年公布的《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范》的要求,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另外,审计署领导也多次提到审计结果公告要做到“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而国家审计署2001年颁布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三条称“本准则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这里指的是“重要审计事项”,与审计署制定的上述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相违背,会造成公布审计结果准则滞后于审计结果公告的发展。因此,作者觉得应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三条改为“本准则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这才能与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相适应,才能不断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发展。
第四,审计结果公告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但将被审计对象的好差真相公布于众,也将审计机关自身工作质量的好差公布于社会。因此,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的风险进一步加大。为最好能够降低审计风险,作者觉得对于《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八条所称“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改为“在复议期满或行政复议后或审计应诉后进行审计结果公告”。这样,可以从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减少审计风险,避免审计结果公告后对被公告单位、对国家造成更大的损失,避免带来大的负面的社会效应。
投标人应对包内所有的招标内容做投标,不允许只对包内其中部分内容做投标。
1、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投标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敦促有关施工公司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4、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建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且在广州市建委备案(未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的应符合《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筑[2008]192号)第二条规定或穗建筑[2008]309号文第二条规定),符合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3]11号文)规定,并持有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
5、拟定参加本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一定满足《投入本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最低标准》的要求,即必须配备土建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电气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资料员、安全员,且是本公司的员工(土建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电气工程师须提供职称证;造价工程师须提供注册证;资料员、安全员须提供岗位证书;所有人员都必须要提供身份证及近六个月有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6、投标人拟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注册临时建造师)自2006年5月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第3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工程,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发出为准]、施工合同、完工验收报告);
8、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9、投标人自20*年5月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第3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工程,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发出为准]、施工合同、完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
11、被政府有关部门宣布取消投标资格并正在处罚期内的企业,不准参加本工程投标。
(5)广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证书(在有效期内)复印件
(6)投标人拟派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投标人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8)投标人拟定参加本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的相应注册证、相应岗位证书、身份证及近六个月有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2、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汇款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交集中采购机构开户行(集中采购机构开户行及帐号详见《投标资料表》);
投标人如需招标文件格式的电子版,请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电子采购平台“采购信息公告”处打开本项目采购公告,在页面右上方“附件”处下载。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符的,以书面文件为准。
1、法人股东凭股权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受委托代表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帐户卡和委托人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