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3 来源:公告公示
为保证公共利益用地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等法令和法规的规则,经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则的公共利益需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则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滕州市天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乡村局和东沙河大街拟于2023年2月20日安排而且展开土地现状查询、勘察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触及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准时参与并积极支持合作。不能直接参与的,要书面托付他人署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区域片归纳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滕州市滕州市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履行。本次征收土地共触及1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规范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天然资源厅《关于滕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规范的批复》(鲁天然资函〔2021〕1944号)的规则履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触及乡村住所、工矿企业的补偿安顿,由滕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独自拟定补偿安顿计划。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详细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待土地现状查询和征收土地社会安稳危险评价完成后,由滕州市人民政府安排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触及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揭露查询体系一起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民或许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贰言的,可自公告完毕前向滕州市天然资源局提出书面请求;对土地现状查询的终究成果有贰言的,在土地现状查询完毕后5日内,向滕州市天然资源局提出书面请求。滕州市人民政府安排天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民或许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仔细复核并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