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1 来源:公告公示
Q: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特别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会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能参加投标。
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Q: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一条第三款说:“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请问: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如果该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业主单位是不是能够选择不招标。
《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规定执行。
Q: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文件在2016年1月1日31号发出的公文中以列入作废名单请问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该由谁来支付支付标准依据哪条规定?
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已被2016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目前国家层面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未作强制性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按照约定方式执行。
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
Q:国有企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据此,您所咨询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Q:请问《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公司非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工公司承接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施工公司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据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够使用直接发包的方式来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Q: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可以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可以少于二十日。由于现在我们都实行电子招投标,招标文体都是潜在投标人自己在网上交易平台获取,也不收费,我们就有一个想法,就是不限制投标文件获取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都可以从网上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但是从潜在投标人能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仍然要求不少于二十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可以少于5日,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招标文件,以保证招标投标的竞争效果。因此,为了更多地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在确定具体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时,应当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在招标公告中规定一个不少于5日的合理期限。
Q:在招投标过程中,经评标后,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束后发布中标公告。请问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的区别在啥地方?各具备哪一些法律效力?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可以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两者区别一是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二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示后则不能提出异议。
2.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部门能否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再制定更加细化的招标文件文本或评标标准和方法,要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应当使用?
问题一:《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问题二:地方政府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为本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制定更加细化的标准文件文本,但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此种方式不合理限制招标人自主权。
(一)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五)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Q:1.第六条第三款中,规定公示中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请问这些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烦请详细列出予以说明?是否包括用于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是否包括技术人员的职业证书等相关文件?
2.若需要将用以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中的业绩合同复印件进行公示,是否会对投标人的商业机密构成侵害?
3.除了公布总分、排序、报价等基本内容,要不要将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都予以公示?
建议:作为国企采购,希望在招投标的公示方面做到规范化、透明化,因此也一直都有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进行有关公示,但有一些条款规定的公示内容太过笼统,公示少了又怕影响投标人及公众的知情权,公示多了又怕侵犯中标人的商业机密。所以希望可以明确哪些资料(具体列明)是必须公示的,并举出相应的例子(比如包括合同证明、资质证书等),这样更加有助于公示的规范化。
问题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要视具体招标项目要求而定,无法通过立法作出统一规定。
问题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只要求公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未要求公开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问题三:关于要不要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目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但招标人从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方面出发自愿公开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联的内容,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Q: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13】30号令)第八条(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条文理解。该条文“设计图纸”指什么设计深度的图纸,初步设计图纸还是施工图设计图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时,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招标是不是满足该条规定?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数的限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对“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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